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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考试院:2019年湖北省硕士研究生考试网上报名须知

2019年湖北省硕士研究生考试网上报名须知

 

湖北省2019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报名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考生报考费采取统一网上缴费方式。

一、报考条件

(一) 报考2019年硕士研究生考试的考生,应符合教育部《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中各类考试方式所规定的报考条件。

(二) 我省仅接受本省高校应届本科毕业考生、本省户籍往届考生和长期在本省工作但户口未随迁(有居住证)的往届考生报考。

应届本科毕业生须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报考,单独考试考生须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报考,其他考生须选择户口或工作所在地报考。

二、报名步骤

1.网上报名。

网报时间:2018年10月10日至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高校应届本科生可提前预报名,时间为2018年9月24日至27日,每天9:00-22:00。已参加预报名的应届本科生报名有效,无需重复网报。

网报方式: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网址:http://yz.chsi.cn),按网页提示和要求填写本人报名信息。首次登录的考生先实名注册,一个身份证号只能注册一个账户,每个账号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考生在网报期间可自行修改报名信息(考试方式、报考单位和报考点等除外),如果一个报名信息中不允许修改的项目填写错误,考生无需重新注册,先取消错误报名信息,然后用当前账号新增一条报名信息。      

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2. 网上缴纳报名费。2018年9月24日至27日,10月10日至31日,每天9:00-22:00 ,逾期不可补缴。

3.现场确认。

已经网报成功并缴费的考生于11月6日至10日到所选择的现场确认点进行报名确认。

考生凭报名号进行现场确认。确认时须出示居民身份证、规定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和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须出示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省户口往届考生选择在户口所在地报名时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省户口往届生在工作所在地报名和长期在本省工作但户口未随迁的外省籍往届考生报名,须提供工作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由工作所在地社保局开具的本人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提供虚假证件、证明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考试、录取资格。因未按规定提供上述材料而造成报名点不予现场确认的,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在我省注册,2019年9月1日前可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考生须持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出具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籍考生2019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报名资格申请表》、网络教育本科生须持所就读高校出具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证明方可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现场确认前未能取得自考毕业证的在籍自考生,需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籍考生2019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报名资格申请条件及流程》,于2018年10月19日-11月2日前往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沙湖考试基地进行现场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现场确认。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现场确认时须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2019年硕士研究生考试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场进行,考生必须持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入场,没有居民身份证的考生一律不得入场考试。

三、2019年湖北省硕士研究生考试报考点设置一览表(详见附表)

四、各报考点接受考生生源范围

2019年我省共设硕士研究生考试报考点32个,其中高校22个,市(州)考试机构10个。

各报考点的生源范围划分如下:

(一)武汉地区设立了报考点的招生单位接收生源范围为:

1. 武汉市、孝感市和咸宁市报考本单位的考生。其中上述地区报考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的考生只能选择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报考点(代码为4223),报考华中科技大学主校区各院系的考生不能选择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报考点。

2. 本校应届本科毕业、报考省外招生单位以及报考武汉地区未设报考点的招生单位的考生。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省外招生单位,以及报考武汉地区未设报考点的招生单位的必须到华中科技大学报考点(代码为4202)报名。

报考武汉体育学院的考生和武汉体育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到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报考点报名。

报考空军预警学院、火箭军指挥学院的考生和空军预警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到海军工程大学报考点报名。

(二)全省报考湖北美术学院和湖美应届本科毕业报考省外招生单位的考生,全省报考武汉音乐学院和武音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省外招生单位的考生,分别到湖美和武音设立的报考点报名。

(三)武汉市武昌区招考办、洪山区招考办、江岸区招考办、汉阳区招考办、江夏区招考办、青山区招考办等6个单位为社会报考点,接受武汉及孝感、咸宁报考省外招生单位的考生以及报考武汉、孝感、咸宁地区未设报考点的招生单位的考生报名。上述地区的考生,除第(一)条中已设报考点的招生单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外,可从6个社会报考点中任选一个进行网上报名。

长江大学报考点接收本校应届生和荆州市、荆门市、潜江市、天门市、仙桃市报考长江大学的考生报名;以及本校应届生和潜江、天门、仙桃报考长江大学以外招生单位的考生报名。

荆州市教育考试院报考点接收荆州市、荆门市和天门市报考长江大学以外招生单位的考生报名。

三峡大学报考点接收宜昌市、神农架林区的考生报名。

襄阳市教育考试院报考点接收襄阳市、随州市的考生报名。

湖北医药学院报考点接收十堰市的考生报名。

恩施州教育考试院报考点接收恩施自治州的考生报名。

黄冈师范学院报考点接收黄冈市、鄂州市的考生报名。

黄石市教育考试院报考点接收黄石市的考生报名。

(四)单独考试、强军计划考生,网上报名时必须在所报考招生单位设立的报考点报名。

(五)武汉市、孝感市和咸宁市报考省内未设报考点的和省外招生单位的管理类联考(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审计硕士)的考生,除第(一)条中已设报考点的招生单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外,一律到武汉工程大学或武汉纺织大学报考点报名。

其他地区报考管理类联考的考生,按第(一)条和第(三)条中所划分地区的报考点报名。

(六)报考法律硕士的考生,按第(一)条和第(三)条中所划分地区的报考点报名。

所有考生均须按以上划分范围报名,并到相应报考点现场确认。

五、报名注意事项

(一)政策注意事项

1.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报考条件请见各招生单位公布的招生简章。

2.考生在报名前,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3.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4.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荐免试生,不得参加统考,否则将取消推荐免试生资格,列为统考生。

5.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研究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的,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和要求填写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6.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填报本人入学、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二)网上报名注意事项

1.网上报名选择报考点时要符合报考点接收生源的范围,不要选错了报考点。若选择了不属于接收范围的报考点,报考点将不予确认。

2.仔细核对报名信息。报名信息亦用作录取信息,特别是姓名、身份证号不能填错,否则将影响考试和录取。信息栏内选择的报考点、报考单位、考试方式、专项计划是不能修改的,要考虑好了再填。

如报名成功后,发现报名信息中不允许修改的项目填写错误,确需修改的,应先取消错误信息,再用当前账号新增一条报名信息。

3.重要信息填写注意事项:

① 填写的出生日期必须与身份证号码上的相关信息一致;

② 填写的通信地址必须准确、详细;联系电话在报名、录取期间须保持畅通。如因本人原因导致录取通知书无法送达或电话无法联系,后果由本人承担;

③ 注意考生来源的含义。自考生和网络教育考生在选择考生来源需选择“其他”。

4.选择正确的校验码。强军计划、援藏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三类考生网上报名时,需要校验码,没有校验码将不能选择报考这三类考试方式。不同考试方式的校验码不能混合使用。

不同考试方式网上报名校验码的获取方式不同:强军计划的校验码由有接收资格的招生单位发放;援藏计划的校验码由西藏教育考试院发放。报考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的考生,资格审核及领取校验码事宜另行通知。湖北民族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若报考此计划,由湖北民族学院组织,分批次统一办理,其他考生由其本人自行办理。

5.不要错过网报时间。硕士研究生网上报名平台系教育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统一部署,考生须在教育部统一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报名和缴费,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22:00,逾期不再补报和补缴费,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网上报名时间充裕,建议广大考生合理安排报名时间,避开报名初期、末期高峰,避免网络拥堵影响报名。

6.网上填报信息时,凡不按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7. 诚信报名,诚信考试。考前应仔细阅读诚信应考承诺书,并学习《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的相关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考试中作弊的考生,将取消单科或各科成绩,并视不同情节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罚。在校生参与作弊的,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在职人员参与作弊的,将通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考试作弊涉嫌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按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进行处理。(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网上缴费注意事项

为方便广大考生,我省按教育部要求统一采用考生网上支付的方式收取硕士研究生入学统考的报名考试费。所有选择我省各报考点的考生都必须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以网上支付的方式交付报名考试费,否则报名信息无效。

1.根据湖北省物价局(鄂价费规[2013]215号)的规定,参加初试的考生报考费考三门的为130元、考四门的为190元,推荐免试生报考费190元。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审计硕士报名考试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按每人160元标准收取。

2.网上缴费截止时间10月31日,逾期不可补缴。

3.关于退费。“招生单位”“报考点”“考试方式”三项为报考关键信息,不论是否已支付报名考试费,在提交信息生成报名号后,此三项信息都不允许修改。发现关键信息错选后,考生若要正确报名,应在网上报名截止时间(10月31日22:00)前,取消错误的报考信息,再重新进行报名、交费。考生重新交费时,系统将自动完成多交费用的退费申请程序,网上报名时间截止后,系统统一将多出的费用自动返还到原来的银行卡上。考生多次重新报名、多次交费成功,或考生因网上支付时操作不当、网络故障等原因造成同一报名号重复交费等的退费问题亦如此解决。

考生退费须注意以下问题:

(1)考生已经完成现场确认但未参加考试的,已支付的报名考试费不予退还。 
  (2)退费一律返回考生交费时所用账户。因此,凡多交费用需要退费的考生,请不要急于在交费后立即注销交费账户,否则将给退款造成麻烦,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研招网客服联系。

(四)现场确认注意事项

1.根据报名日程调整好自己的工作安排,按时、本人亲自到报考点去照相、确认信息。如仅通过网上报名和缴费而未到报考点现场去照相、确认报名信息,则网上报名信息无效。

2.必须本人亲自到报考点现场照相,不能用照片代替照相,否则报考点工作人员将拒绝其现场确认,其报名信息无效。

3.凭居民身份证进行现场确认,现在还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考生应尽快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考试时须凭居民身份证入场,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不能进场考试。

4. 选择非户口所在地报名的考生,须提供工作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由工作所在地社保局开具的本人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部分市州已开通网上打印社保缴费证明,并可进行真伪验证,详细信息可致电各地12333电话查询。

5.经考生确认的报名信息在考试、复试及录取阶段一律不得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6.现场确认审查通过后,因考生自身原因,如:网报信息不准确,弄虚作假,学籍学历不能认证等,不符合报考条件要求,导致报考点或招生单位拒绝报考,报名费将不予退还。

7. 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实行网上确认,详细办法见考点网上公告。

(四)准考证打印

2018年12月14日至24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考生打印《准考证》时须使用A4复印纸,《准考证》正反面均不得涂改。

重要提示:考生准考证是成绩查询、复试、录取等阶段重要凭证,请注意及时下载保存电子文档,12月24日教育部网报系统关闭后即无法打印。

考生在网报期间如有疑问,可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网址:http://yz.chsi.cn),或拨打咨询电话(工作日9点至12点,14点至17点):027-68880351、027-68880353、027-68880270,或直接与招生单位、报考点联系,招生单位联系方式见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各单位公布的网报公告信息和招生简章。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2018年9月


2019年湖北省硕士研究生考试报考点设置一览表

 

 

 

 

代码

报名点名称

接收考生范围

4201

武汉大学

①接收武汉、孝感、咸宁报考本单位的考生

②接收本校应届本科生报考省外招生单位以及报考在武汉未设报考点的省内招生单位的考生;

4202

华中科技大学

①接收武汉、孝感、咸宁报考本单位的考生;

②接收本校和同济医学院应届本科生报考省外招生单位以及报考在武汉未设报考点的省内招生单位的考生;

4203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①接收武汉、孝感、咸宁报考本单位、武汉体育学院的考生;

②接收本校和武汉体育学院应届本科生报考省外招生单位以及报考在武汉未设报考点的省内招生单位的考生;

4204

武汉理工大学

①接收武汉、孝感、咸宁报考本单位的考生;

②接收本校应届本科生报考省外招生单位以及报考在武汉未设报考点的省内招生单位的考生;

4205

湖北工业大学

①接收武汉、孝感、咸宁报考本单位的考生;

②接收本校应届本科生报考省外招生单位以及报考在武汉未设报考点的省内招生单位的考生;

4206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①接收武汉、孝感、咸宁报考本单位的考生;

②接收本校应届本科生报考省外招生单位以及报考在武汉未设报考点的省内招生单位的考生;

4207

华中师范大学

①接收武汉、孝感、咸宁报考本单位的考生;

②接收本校应届本科生报考省外招生单位以及报考在武汉未设报考点的省内招生单位的考生;

4208

华中农业大学

①接收武汉、孝感、咸宁报考本单位的考生;

②接收本校应届本科生报考省外招生单位以及报考在武汉未设报考点的省内招生单位的考生;

4209

湖北大学

①接收武汉、孝感、咸宁报考本单位的考生;

②接收本校应届本科生报考省外招生单位以及报考在武汉未设报考点的省内招生单位的考生;

4210

湖北中医药大学

①接收武汉、孝感、咸宁报考本单位的考生;

②接收本校应届本科生报考省外招生单位以及报考在武汉未设报考点的省内招生单位的考生;

4211

长江大学

①接收荆州、荆门、潜江、天门、仙桃报考本单位的考生;

②接收本校应届生报考;

③接收潜江、天门、仙桃报考长江大学以外招生单位的考生;

4212

武汉科技大学

①接收武汉、孝感、咸宁报考本单位的考生;

②接收本校应届本科生报考省外招生单位以及报考在武汉未设报考点的省内招生单位的考生;

4213

海军工程大学

①接收武汉、孝感、咸宁报考在汉军事院校的考生;

②接收本校和空军预警学院应届本科生报考省外招生单位以及报考在武汉未设报考点的省内招生单位的考生;

4214

武汉市江岸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接收武汉、孝感、咸宁报考省外招生单位及在武汉未设报考点的省内招生单位的考生;

4215

湖北美术学院

①接收省内报考本单位的考生;

②接收本校应届本科生报考省外招生单位以及报考在武汉未设报考点的省内招生单位的考生;

4216

襄阳市教育考试院

接收襄阳、随州报考省内、省外招生单位的考生;

4218

恩施州教育考试院

接收恩施州报考省内、省外招生单位的考生;

4219

中南民族大学

①接收武汉、孝感、咸宁报考本单位的考生;

②接收本校应届本科生报考省外招生单位以及报考在武汉未设报考点的省内招生单位的考生;

4220

三峡大学

接收宜昌、神农架林区报考省内、省外招生单位的考生;

4221

黄冈师范学院

接收黄冈市、鄂州市报考省内、省外招生单位的考生;

4222

武汉纺织大学

①接收武汉、孝感、咸宁报考本单位的考生;

②接收本校应届本科生报考省外招生单位以及报考在武汉未设报考点的省内招生单位的考生;

③接收武汉、孝感、咸宁报考省内未设报考点的和省外招生单位的工商管理、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审计硕士的考生;

4223

华中科技大学

同济医学院

接收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应届本科生报考同济医学院的考生

4224

黄石市教育考试院

接收黄石市报考省内、省外招生单位的考生

4225

武汉市武昌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接收武汉、孝感、咸宁报考省外招生单位及在武汉未设报考点的省内招生单位的考生;

4226

武汉市洪山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接收武汉、孝感、咸宁报考省外招生单位及在武汉未设报考点的省内招生单位的考生;

4227

武汉音乐学院

①接收省内报考本单位的考生;

②接收本校应届本科生报考省外招生单位以及报考在武汉未设报考点的省内招生单位的考生;

4228

武汉工程大学

①接收武汉、孝感、咸宁报考本单位的考生;

②接收本校应届本科生报考省外招生单位以及报考在武汉未设报考点的省内招生单位的考生;

③接收武汉、孝感、咸宁报考省内未设报考点的和省外招生单位的工商管理、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审计硕士的考生;

4229

湖北医药学院

接收十堰市报考省内、省外招生单位的考生;

4230

荆州市教育考试院

接收荆州、荆门、天门报考长江大学以外招生单位的考生;

4231

武汉市汉阳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接收武汉、孝感、咸宁报考省外招生单位及在武汉未设报考点的省内招生单位的考生;

4232

武汉市江夏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接收武汉、孝感、咸宁报考省外招生单位及在武汉未设报考点的省内招生单位的考生;

4233

武汉市青山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接收武汉、孝感、咸宁报考省外招生单位及在武汉未设报考点的省内招生单位的考生;


2019年湖北省硕士研究生考试报考点联系电话

代码

报考点名称

联系电话

4201

武汉大学

027-68754125,68752332

4202

华中科技大学

027-87541746,87542552

4203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027-67885153

4204

武汉理工大学

027-87651413,86551797

4205

湖北工业大学

027-59752000

4206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027-88386706

4207

华中师范大学

027-67861488,67867707

4208

华中农业大学

027-87280470

4209

湖北大学

027-88663060

4210

湖北中医药大学

027-68890083

4211

长江大学

0716-8060564

4212

武汉科技大学

027-68862830

4213

海军工程大学

027-83642841

4214

武汉市江岸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027-82817946

4215

湖北美术学院

027-81317222

4216

襄阳市教育考试院

0710-3617178

4218

恩施州教育考试院

0718-8222066

4219

中南民族大学

027-67843396

4220

三峡大学

0717-6392638,6393256

4221

黄冈师范学院

0713-8833019

4222

武汉纺织大学

027-59367498

4223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

027-87541746

4224

黄石市教育考试院

0714-6356831

4225

武汉市武昌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027-88083065,88083063

4226

武汉市洪山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027-87885109

4227

武汉音乐学院

027-88076720

4228

武汉工程大学

027-87940025

4229

湖北医药学院

0719-8878051

4230

荆州市教育考试院

0716-8100847

4231

武汉市汉阳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027-84846796

4232

武汉市江夏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027-87018933,87910928

4233

武汉市青山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027-86331106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不符合2019年研招北京联合大学1154报考点要求的考生名单公告2018年10月24日

不符合2019年研招北京联合大学1154报考点要求的考生名单公告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不符合2019年研招"北京联合大学"报考点(1154)要求的考生名单(截止至10月24日)公布如下,如因错选报考点造成不能现场确认,最终导致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等后果由考生自负。请考生随时关注http://graduate.buu.edu.cn/,查看最新通知。

如果因考生网上信息填写错误,现场确认时需要按《北京联合大学2019年硕士研究生报考公告》的要求提供符合考点要求的证明。

温馨提示:

1、北京市集体户口需提供集体户口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日期和户口为该单位集体户口的证明;

2、非京籍且工作单位和人事档案在京的考生需提供我校考点要求的工作证明,人事档案不在北京的考生不符合我校考点要求,请选择其他考点,以免影响考试,后果自负。

名单详见http://graduate.buu.edu.cn/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关于2019年硕士研究生跨专业报考考生身份认定及加试题目的通知

全日制学术型

单位代码:84601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11号  邮政编码:100061

联系部门:科研处      电话:010-87182561             联系人:胡豫琴

 

跨专业报考的考生身份认定请见表1,是否属于跨专业报考由我所认定。

 

  表1学术学位跨专业报考的考生身份认定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跨专业考生

体育人文社会学

040301

本科所学非教育学门类中体育学类专业的考生

运动人体科学

040302

体育教育训练学

040303

运动医学

100216

本科所学非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

 

表2学术学位跨专业报考的考生加试题目【注:对同等学力的考生(以报名时为准)和跨专业报考的考生,复试时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考试方式为笔试。加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学位类别

专业名称

(专业学位名称)

代码

加试科目

学术

学位

体育人文社会学

040301

教育学及运动训练学

运动人体科学

040302

体育教育训练学

040303

体育社会学及

学校体育学

运动医学

100216

康复学及运动医学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2019年硕士研究生考试科目的内容范围说明

全日制学术型

单位代码:84601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11号  邮政编码:100061

联系部门:科研处     电话:010-87182561             联系人:胡豫琴

考  试  科  目

考  试  内  容   范  围  说  明

611体育基本理论及体育管理学

体育基本理论 旨在从宏观和整体的角度揭示体育的本质特点,阐明体育的思想基础、科学基础和组织基础,剖析体育与各种社会文化现象之间的关系,论述体育的功能、体育的目的任务,以及实现体育目的任务的原则和途径,阐明体育科学管理体制、体育的手段以及国际体育的意义。内容包括:体育的概念、体育的产生与发展、体育与社会文化现象之间的关系(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教育、军事)、体育与体育科学、体育的功能、我国体育的目的和任务、体育的组织管理、体育的手段、国际体育以及当前体育发展出现的新现象、面临的矛盾与问题。

体育管理学 是一门系统地研究体育领域管理现象、基本规律和一般方法的学科。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体育管理基础理论,具体包括管理与体育管理的相关概念、体育管理基本原理、体育管理方法、体育管理的过程与职能等。第二部分为体育管理实务,具体包括体育管理体制及发展战略,社会体育管理、竞技体育管理、学校体育管理、体育市场及其开发、体育俱乐部经营管理、体育赛事经营管理、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等。

612运动生理学及运动解剖学

运动生理学 拟着重了解和评价考生对运动生理学基本理论掌握程度和运用该理论分析、解决运动生理学实践问题的能力。

    内容包括:运动生理学的研究热点与发展;骨骼肌机能;运动对血液及血液循环的影响;运动对呼吸机能的影响;运动中的能量供应与消耗;肾脏机能及运动对其影响;运动与内分泌功能;肌肉活动的神经调控;运动技能的学习;身体素质的生理学分析;运动性疲劳的产生机理与判断;运动过程中人体机能变化规律;运动训练周期的生理学原理;运动机能的生理学评定;年龄、性别、环境与体育运动。

运动解剖学 人体9大系统的组成与功能,各系统中重要器官的位置、形态结构以及结构与功能的关系;人体运动器官(骨、关节和肌肉)的位置、形态结构、功能和运动特征,其形态结构对人体运动的制约以及体育运动对其形态结构和功能的影响,骨、关节和肌肉产生运动损伤的解剖学机理;骨骼肌的运动原理;对运动技术动作进行解剖学分析的基本原则、方法以及实例分析;脉管系统和神经系统中各器官的基本结构、功能及其与人体运动的相互关系;运动解剖学的研究热点与发展趋势。

613运动生理学及运动训练学

运动生理学 拟着重了解和评价考生对运动生理学基本理论掌握程度和运用该理论分析、解决运动生理学实践问题的能力。

内容包括:骨骼肌与运动;运动对血液及血液循环的影响;呼吸机能与运动;运动中的能量供应机理、评价及训练;运动与激素调节;肌肉活动的神经调控;运动技能的学习;身体素质的生理学分析;运动过程中人体机能变化规律;年龄、性别、环境与体育运动。

运动训练学 重点考察考生掌握运动训练基本理论的程度,以及发现、分析和解决训练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内容包括:运动训练学基本概念、基本内容以及学科特点和发展趋势;竞技能力的含义、结构以及各种竞技能力子能力的含义、分类、评价及其训练;运动训练原则的含义、理论体系、各具体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运动训练方法的含义、分类及其应用;运动训练计划的含义及其分类,以及多年、年度、周、课等训练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要求。

 

619西医综合能力

参考西医综合考试大纲,确定考试范围。

一、生理学:机体的内环境和稳态,神经和骨骼肌细胞的静息电位和动作电位,神经-骨骼肌接头处的兴奋传递,横纹肌的收缩机制;血细胞的数量、生理特性和功能,红细胞的生成与破坏;心肌的生理特性,心脏的泵血功能,动脉血压的正常值,动脉血压的形成和影响因素;肺容积和肺容量,肺换气的基本原理、过程和影响因素,氧解离曲线及其影响因素;基础代谢和基础代谢率及其意义;神经系统对姿势和躯体运动的调节;胰岛素的生理作用和分泌调节。

二、病理学:细胞与组织损伤;修复、代偿与适应;炎症的概念、病因、基本病理变化及其机制、临床表现、全身反应,炎症经过和炎症的结局;高血压病的概念、发病机制、分期及其病理变化;动脉粥样硬化的病因、发病机制及基本病理变化、后果;COPD的发病机制、病理变化和临床病理联系。

三、内科学:血脂异常、动脉粥样硬化、原发性高血压、COPD、糖尿病、肥胖症、骨质疏松的基本病因、流行病学、临床类型、临床表现、诊断标准、鉴别诊断、并发症和防治措施。

四、外科学:无菌术的基本概念、常用方法及无菌操作的原则;疼痛的分类、评估、对生理的影响及治疗;骨折的临床表现,X线检查和早晚期并发症;骨折的愈合过程,影响愈合的因素,临床愈合标准;骨折的急救及治疗原则,骨折复位标准,开放性骨折和开放性关节损伤的处理原则;肩关节脱位、膝关节韧带和半月板损伤、腰椎间盘突出、颈椎病的定义、病因、临床表现和分型、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原则;常见运动系统慢性损伤的发病机制、病理、临床表现、诊断和治疗原则。

 


11035沈阳大学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政策

   

        沈阳大学为在校就读的研究生提供各类奖助学金,分别为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三助一辅”岗位津贴和单项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包括:学业(入学)奖学金、学业(生源)奖学金、学业(在学)奖学金。同时对于考取我校的研究生,如在培养过程中表现优秀者,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可留校工作。

       各类奖助学金标准:

        1. 国家奖学金:2万元/生·年

        2.学业奖学金:一等12000元/二等10000元

        3.生源奖学金:一等5000元/二等3000元

        4.在学奖学金:一等6000元/二等5000元/三等4000元

        5.单项奖学金:

                 国家级竞赛(个人及团队):一等3000/二等2000/三等                                                                              1000/优秀奖500

                 省级竞赛(个人及团队):一等2000/二等1000/三等500

                市级竞赛(个人及团队):一等1000/二等500

        6.国家助学金:600元/月

        7.“三助一辅”岗位津贴:400―800元/月

    

         具体细则请参见《沈阳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沈大校发【2017】42号文件。



查询报考专业和院校信息

       如果同学们在报名时,不清楚我省有哪些院校设置了自己准备报考的专业情况,我在这里教大家如何搜索专业设置信息:在研招网首页上面有一个“硕士目录”的栏目,点击进入后,选择“湖北省”-“专业门类”-“专业名称”-“学习方式”就可以查询到有关院校的专业设置信息了,注意:“门类”选项中有“专业学位”和“学术学位”的分别,如果你报考的是“公共管理专业硕士(MPA)”,就必须选择“专业学位”下的公共管理,而不是“学术学位”下的公共管理。

       欢迎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有问题也可直接加我QQ1334643218,或手机号13995552147,留言或直接向我咨询!非常愿意为全体考生服务!

西南交通大学2019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公告

西南交通大学2019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公告

http://gs.swjtu.edu.cn/ws/rs/r/5103

2019年军事文化学院研招军旅声乐表演研究方向专业水平考核要求


学科领域

研究方向

专业水平考核要求

①音乐与舞蹈学学术硕士、②音乐领域艺术硕士

军旅声乐表演

美声唱法考生——3首外国作品(2首歌剧咏叹调,1首艺术歌曲,涵盖意、德、法、英四种语言中的两种)、2首中国作品(1首军旅题材歌曲,1首中国艺术歌曲);

民族唱法考生——2首中国民族歌剧选曲(其中1首须为板腔体唱段),1首中国民歌或戏曲唱段,1首中国军旅题材歌曲,另1首不作规定;

流行唱法考生——1首音乐剧选曲,1首外文歌曲,1首中国军旅题材歌曲,另2首不作规定。

 

美声抒情男高音、抒情女高音、民族唱法考试曲目中需有1首作品的音高达到bb2;戏剧男高音、女高音考试曲目中需有1首作品的音高达到a2;男中音考试曲目中需有1首作品的音高达到#f2-g2,女中音考试曲目中需有1首作品的音高达到g2-a2;男低音考试曲目中需有1首作品的音高达到F-e2。

备注:1. 钢琴伴奏自带;

     2. 10月20日上午8:30至11:30到军事文化学院机关办公楼6楼会议室(616房间)现场抽签、核对曲目,随后根据考核安排和有关要

求参加考核。

 

军事文化学院2019年研究生招生考生提供材料补充说明


为便于考生准备和提交材料,现将拟报考国防大学军事文化学院2019年硕士研究生考生提交材料及考(审)核时间等有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不参加专业水平考(审)核的考生提交材料说明

(一)包含对象:①学术学位硕士军事文学研究、军旅声乐研究、军旅舞蹈研究、军旅戏剧研究、军事影视研究、军旅美术研究方向考生,②专业学位军事硕士(军队政治工作军队文化工作方向)、新闻与传播硕士考生。

(二)提交材料时间:2018年11月15日前。

(三)提交材料内容

通过EMS邮寄或直接送到学院招生办的纸质材料:①《国防大学军事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信息表》打印签字版原件,②本人身份证、军(警)官证、文职人员证复印件(A4纸),③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A4纸),应届本科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A4纸),④部队在职干部(含委任制文职人员)需提供《军队在职干部报考研究生推荐审批表》原件,军校应届生、国防生提交《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研究生推荐审批表》原件(因单位暂未办理完考研审批的,可先寄送其他材料,《推荐审批表》于11月15日前补交即可)。

二、参加专业水平考(审)核考生提交材料说明

(一)参加考(审)核对象:①报考学术学位研究生7个研究方向考生(军事文学创作、军旅声乐表演、军旅舞蹈表演、军旅戏剧影视表演、军旅美术中国画创作、军旅美术油画创作、军旅视觉传达设计);②报考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所有研究方向考生。

(二)考(审)核时间:①学术硕士音乐与舞蹈学军旅声乐表演方向、艺术硕士音乐领域军旅声乐表演方向考生,于2018年10月20日到学院,现场参加专业水平考核(早上8:30到机关办公楼6楼616会议室现场抽签、核对曲目,随后根据考核安排和有关要求参加考核);②学术硕士中国语言文学军事文学创作方向、艺术硕士戏剧领域军旅戏剧影视文学创作方向的考生,通过初试后,于复试前组织审核(2019年4月份),考生不用到场,届时根据通知提交作品即可;③其他研究方向需参加审核的考生,于2018年10月18日前提交审核材料,于10月20日左右组织审核,考生不用到场。

专业水平考(审)核结果初定于10月25日前公布。

(三)提交材料

《国防大学军事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信息表》《专业水平审核申报表》《军旅声乐表演方向专业水平考核申报表》均采用电脑输入后用A4纸打印并签字确认,电子表格请使用电脑登陆互联网邮箱(zszlxz@163.com,密码:66869036),在邮箱文件中心下载。

1.学术硕士音乐与舞蹈学军旅声乐表演方向、艺术硕士音乐领域军旅声乐表演方向考生,于2018年10月18日前按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通过EMS邮寄或直接送到学院招生办的纸质材料:①《国防大学军事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信息表》打印签字版原件,②《军旅声乐表演方向专业水平考核申报表》打印签字版原件,③本人身份证、军(警)官证、文职人员证复印件(A4纸),④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A4纸),应届本科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⑤部队在职干部(含委任制文职人员)需提供《军队在职干部报考研究生推荐审批表》原件,军校应届生、国防生提交《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研究生推荐审批表》原件(因单位暂未办理完考研审批的,可先寄送其他材料,《推荐审批表》于11月15日前补交即可)。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学院招生办邮箱(jswhxy@163.com)的电子版材料: ①《国防大学军事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信息表》word电子版本,②《军旅声乐表演方向专业水平考核申报表》word电子版本。邮件标题为:“专业水平考(审)核申报+姓名+报考专业方向”。

2.学术硕士中国语言文学军事文学创作方向、艺术硕士戏剧领域军旅戏剧影视文学创作方向的考生

▲2018年11月15日前按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通过EMS邮寄或直接送到学院招生办的纸质材料:①《国防大学军事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信息表》打印签字版原件,②本人身份证、军(警)官证、文职人员证复印件(A4纸),③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A4纸),应届本科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④部队在职干部(含委任制文职人员)需提供《军队在职干部报考研究生推荐审批表》原件,军校应届生、国防生提交《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研究生推荐审批表》原件(因单位暂未办理完考研审批的,可先寄送其他材料,《推荐审批表》于11月15日前补交即可)。

▲2019年4月份按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通过初试后,在复试前10天(2019年4月份)提供相关作品原件,独立出版的提供出版作品6本;分散发表的作品需制作复印件并装订成册,提供6册(每册需制作封面和目录,具体为发表刊物封面、目录和作品所在页,并按作品类别和发表时间先后排列)。

3.其他研究方向需要参加专业水平审核的考生,于2018年10月18日前按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通过EMS邮寄或直接送到学院招生办的纸质材料和作品:①《国防大学军事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信息表》打印签字版原件;②《专业水平审核申报表》打印签字版原件;③本人身份证、军(警)官证、文职人员证复印件(A4纸);④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A4纸),应届本科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⑤部队在职干部(含委任制文职人员)需提供《军队在职干部报考研究生推荐审批表》原件;军校应届生、国防生提交《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研究生推荐审批表》原件(因单位暂未办理完考研审批的,可先寄送其他材料,《推荐审批表》于11月15日前补交即可);⑥提交审核作品纸质版(为便于查看,能打印的,尽量彩色打印后寄送纸质版,一般为A4纸大小)或电子光盘版(刻录双份)。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学院招生办邮箱(jswhxy@163.com)的电子版材料: ①《国防大学军事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信息表》word电子版本;②《专业水平审核申报表》word电子版本。邮件标题为:“专业水平考(审)核申报+姓名+报考专业方向”。

(四)专业水平考(审)核报名确认

考生申请参加专业水平考(审)核报名是否成功,以考生向学院招生办邮箱(jswhxy@163.com)发送《专业水平审核申报表》或《军旅声乐表演方向专业水平考核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电子版后,学院招生办邮箱回复考生的报名确认信息为准。

三、补充提供材料说明

1.委任制文职人员还应提供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开具的聘用证明原件;

2.跨单位报考研究生的军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还需提供学业成绩证明;

3.拟自主选择向社会分流的国防生报考我院地方研究生的,还需提供解除国防生培养协议证明。

四、专业水平考(审)核结果发布及效用

专业水平考(审)核结果初定于2018年10月25日前,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院校库国防大学板块发布。未通过考(审)核的,如报考我院,将不予核发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2018年12月22日至23日)准考证。

军事文学创作、戏剧影视文学创作方向考生专业水平审核于复试前组织,未通过的不得参加复试。

五、关于初试业务课考试大纲发放

为便于考生备考,学院提供初试业务课考试大纲,请考生以“考试大纲+姓名+专业+业务考试科目1代码+业务考试科目2代码”为邮件标题,发送电子邮件至学院招生办邮箱(jswhxy@163.com)。招生办在收到考生寄送纸质版报名材料(因单位暂未办理完考研审批的,可先寄送其他材料,《考研审批表》于11月15日前补交即可)并核实完毕后,通过回复邮件方式提供考试大纲。

六、统考报名、初试、复试及录取有关注意事项

(一)报名

按照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要求:

1.2018年10月10日至31日进行网上报名。考生在网上报名时所提供的各种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务必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网上报名填写考生单位只能用对外公开名称,不得使用部队内部番号;涉密学术成果等信息一律不得填写;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务必填写准确。需参加学院专业水平考(审)核的考生,没有参加或者参加考(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报考相应专业。

2.11月10日前到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考生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须持“未办理身份证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证明”,证明样表从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院校库”中“国防大学信息发布”下载)及学历学位证到当地研究生报名点确认报名信息并缴费、照相,不按时缴费、照相的网上报名作废。

3.11月15日前寄送材料。根据前文要求寄送。

报名材料逾期未寄送到的,因受国家招生工作程序限制,不予核发准考证。考生提交的材料务必真实,对伪造材料、资格作假等行为将严肃查处,并一律取消初试、复试和录取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

(二)初试

全国招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为2018年12月22日、23日,考试地点在现场确认时由报名点通知。

初试科目一般为4门,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

2018年12月14日至12月24日,考生在“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复试

根据国家和军队政策、招生计划及初试成绩等总体情况确定复试名单。复试时间一般安排在2019年4月,具体时间以学院通知为准。复试从思想政治、专业知识、身心素质等方面对考生进行综合考核。

(四)录取

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考生成绩及所报考学科专业的生源和计划情况,拟定录取人员名单,报教育部和军队批准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工作一般于每年6月份完成。

七、关于学院复试及其他考试相关信息发布

学院复试考试内容、具体安排及其他招生相关信息,请考生到“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中“院校库”搜索“国防大学”,在“信息发布”栏目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