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的期限
发布时间:2025-06-15 01:57:26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期限较为灵活,具体如下:
1. 用工期限的灵活性
无固定期限: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约定无固定期限,即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双方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关系。
有固定期限:也可以约定具体的用工期限,但通常不超过一年。
2. 终止用工的条件
随时终止: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无需提前通知:终止用工时,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这是非全日制用工的一个特点。
3. 续约与变更
续约:用工期限届满后,双方可以协商续约,继续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变更:双方也可以协商变更用工形式,如转为全日制用工。
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和特点。
第七十一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条件。
5. 注意事项
工资支付: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其他社会保险由劳动者自行缴纳。
书面合同:虽然法律不强制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议签订书面协议。